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109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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