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出售抵债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担保赔偿损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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