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企业收到的代管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储,单独设账进行会计处理。   二、收到代管的担保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担保赔偿时,依据批准需运用代管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基金的种类及代管担保基金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管的担保基金余额。该余额由企业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如果企业代管担保基金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则不应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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