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担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追偿收入”、“应收代偿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收到的评审费、手续费、收回代偿金、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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