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关联方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说明,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4.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如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应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 (十七)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