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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