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
30/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