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债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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