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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