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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