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1211 应收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