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1231 应收代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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