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四、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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