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后的金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以及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债券投
64/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12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