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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