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
87/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