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提的折旧额。   四、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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