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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