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
99/25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