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