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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