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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