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