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