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