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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