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