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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