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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