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