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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