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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