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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