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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