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
10/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