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
11/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