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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