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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