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