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