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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