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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