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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