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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