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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