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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