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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