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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