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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