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